高速公路上的龜速車小心了!李姓駕駛今年元月間,以時速七十七公里行駛在最高限速一百一十公里的國道內側車道,被警察開了一張五千元罰單,他不服向法院異 議,但法官以行駛國道內側車道時速有特別規定為由駁回。
資深國道警察指出,在國道上以龜速行駛,危險程度不亞於超速行駛,因為速差關係,如果有高速車變換車道時,發現前方有龜速車,由於時速落差有五、六十公 里,駕駛人可能會因此反應不及撞上。
目前國道最高速限從八十公里到一百一十公里不等,最低速限一律六十公里,高於最高速限或低於最低速限,都會被國道警察取締開單。
據查,李姓男子今年元月十九日深夜開車經過國道一號北上三百廿五公里處時,在內側車道行駛,國道四隊員警執行超速取締時,發現李開車速度遠比其他車輛慢很 多,後面的車子不斷超車,員警拿測速槍一測,李的時速只有七十七公里。
雖然李的時速比國道最低速限還高十七公里,但根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九十公里以上的路段,若車輛時速低於八十公里,應該 行駛到外側車道;國道警察因此攔下李姓車主開單。
李姓駕駛後來收到一張五千元罰單,還得記違規點數一點,因此向板橋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李姓男子告訴法官,當時因前方有車要下交流道,他才會開在內側車道, 而且該路段沒有路燈、能見度低,他基於安全才會減速慢行,而且馬上切換到中間車道。
不過員警指證當時是晴天,路況正常而且車子很少,法官認為李姓駕駛違規行為明確,異議無理由而予以駁回。
資料來源:http://udn.com/NEWS/LIFE/LIF1/574828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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