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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11日

廢死聯盟可以考慮解散了!


踹人致死不算殺人? 檢求無期法官只判9年半

高雄縣一名男子只因為看路人不順眼就用腳把人踹死,檢察官依殺人罪將他求處無期徒刑,但法官卻認定嫌犯沒有拿凶器,踹人並沒有要制人於死的犯意,改依重傷害罪判刑9年半;腳踹死人不算殺人,這個判決引起不小的爭議。
高雄縣一名潘姓男子,只因路人張姓男子看了他一眼,不但罵對方還把對方踼倒,張姓男子倒地後,後腦撞到地面,潘姓男子再上前猛踹,造成張男送醫不治。
檢方認定潘姓男子無緣無故踹死人,生性殘暴,依殺人罪求處無期徒刑,但法官卻認為,潘姓男子像跆拳道選手徒手攻擊和用腳踹人,
並沒有拿凶器,所以動機並非殺人,只是要傷害對方;況且張姓男子是後腦撞擊地面致死,改依重傷害罪判刑9年半。
高雄地方法院行政庭長李淑惠表示,「
被告跟被害人他們彼此不相識,彼此也沒有怨恨被害人的舉止,也沒有激怒被告,他踹的部位是被害人右肩膀,並不是致人於死致命(頭部)的部位,所以我們也無法論處殺人的罪名。」
潘姓男子17歲時曾因殺人案被判刑9年,96年初假釋出獄,
目前仍假釋中。對於一條人命兩種認定,由於刑度差太多,不只引發法界爭議,檢方也要再上訴。(新聞來源:東森新聞)

2 則留言:

  1. 路上看人不順抓來痛毆...
    只怪他自己不爭氣...給死了...
    不是打人的故意要他的命...
    只能怪牛頭馬面去勾他的魂...
    這樣看來...傳票要發給那些鬼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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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台灣的司法判決有時候很難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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